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至今快一年了。
这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大网记者问及“如何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证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回答称,主要有以下举措:
一是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进一步称: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
对严重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活动的警示。
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修法明确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这个原则,确立了行政处罚法“过错推定”的归责模式。有学者认为,这是法治的进步,体现了无过错不受处罚的法治精神(王敬文,2022)。
为什么在行政处罚中应当适用过错推定模式?
对此,早在1994年(当时还没有《行政处罚法》)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的江必新同志就在《法学论坛》上做过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过错推定实际上是通过推定行为有过错的方式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义务违反者,之所以要做这种转移,是因为从实践来看,义务违反者如果真无过错,一般说来比较易于举证;而要求行政机关单方面弄清楚是否有过错则比较困难。即是说,这种证明方式更易于接近客观真实。
第二,行政机关已经发现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义务,理所当然地应由义务违反者解释这是“怎么一回事儿”。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种过错推定过程。也就是说,过错推定符合行政处罚的逻辑过程。
第三,采用过错推定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遗憾的是,“足以证明”“没有过错”等是模糊的法律概念,行政机关在本条款的适用上存在极大的裁量空间,行政机关如何适用这个条款,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就此问题,治安、税收、食品、药品、消防、市场、金融、证券、应急、网络、环保、海关、海事、邮政等诸多领域执法中如何适用该条款,有许多讨论。
不过,实践中面临更多困难的是当事人,因为“足以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被指行政违法、面临处罚的当事人。
由于“行政法越来越多地被用来规训人民,其结果是行政法具有了刑法的特征。”(Supra note 16),在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范如何举证没有主观过错、尚无明确的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建议借鉴刑法学理论,结合行政处罚法的实际进行举证。
概言之,当事人行为客观违法、主观有责、没有阻却事由(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则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罚。
客观违法,限于违反义务性规范。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还要考虑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属于直接故意;明知不可为而放任,属于间接故意。过失是指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未避免(包括疏忽大意导致结果发生、盲目自信导致结果发生、意外发生后应当补救而未补救)。
当事人如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不属于前述故意或过失的情形,可以提交。
无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缺乏期待可能性、案外人实施导致当事人客观违法、发生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这些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如果有相关证据,都可以提交。
鉴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其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争取不予行政处罚。
证据都有哪些种类?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达到了“足以证明”的证明标准?
有学者认为,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涉及相对人权益大小和公益轻重不同,构建层次化的证明标准(王敬文,2022):
第一,对于侵害公益不大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案件,当事人只要能够说明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便可以免于处罚。
第二,对于大多数普通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解释要令执法人员信服,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对于侵害公益较大的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当事人必须要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证明力要达到社会一般公众都能接受的程度。
对此,尽管理论上有上述探讨,但总体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是持尊重态度的,我们还是建议当事人对照有关行政机关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有关计算方法等制度规范,结合裁量因素逐一推敲,举出证据。